为提高我院本科生培养质量,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学校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校发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名额10%,金额1200元)
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列本专业前20%、测评成绩名次列本专业前30%者,可列为三好学生候选人;被评为三好学生的,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名额10%,金额800元)
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列本专业前30%者,扣除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根据名额分配按测评成绩排序评选。
3.三等奖学金(名额25%,金额200元)
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列本专业前50%者,扣除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根据名额分配按测评成绩排序评选。
二、国家、省政府及其他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金额8000元)
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均列本专业前10%),其中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排前5名且本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根据名额分配按测评成绩排序评选。
2.省政府奖学金(金额6000元)
符合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均列本专业前15%),其中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名且本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根据名额分配按测评成绩排序评选。
3.国家和省政府奖励志奖学金(金额5000元)、国家助学金(金额为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中联水泥奖学金(金额1000元)、党员之助奖学金(金额1000元)等
符合学校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居于专业前30%),在注册贫困生中,根据名额按测评成绩排序依次评选。其他奖助学金,根据上级政策特别规定、捐助者特别要求和家庭情况极其特殊(如孤儿、烈属子女等)等条件,先行预留名额;剩余名额在注册贫困生中,根据金额大小,去掉已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者,也按测评成绩排序依次评选。
三、特别说明
1.学年参与排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即使补考合格也不得参与任何奖学金的评比,助学金评选不受此限制。
2.校发奖学金一、二、三等彼此间不得兼项。
3.国家、省政府及其他奖助学金彼此间原则上也不得兼项,但可与校发一、二、三等奖学金兼项。
4.如测评成绩相同,则按特殊加权平均成绩排序;如测评成绩、特殊加权平均成绩均相同,则由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后排出先后顺序。
5.如国家、学校奖助学金政策有新的变化,本规定也相应调整。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学院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