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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规定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14-04-15】

曲阜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规定

(曲师大校字〔2010〕80号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科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高层次、高水平、富有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提高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在设岗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设置应遵循“立足现状、着眼发展、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全面考察、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并严格按公开招聘程序、经过审核论证进行。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条件

第五条所引进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精深的学术造诣,能胜任教学工作,有较强协作能力,身体健康。一般分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两院院士、著名学者。

第二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的下列人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带头人、在国外获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国际公认学术成果的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及同类省部级专家、获任二级及以上岗位的教授。

第三层次:博士生导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的:

1.作为首位人员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自然科学类),一等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社会科学类)。

2.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作为首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核心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作为首位人员出版有影响的著作2部以上。

第四层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且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的:

1.作为首位人员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自然科学类),二等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社会科学类)。

2.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作为首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核心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首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核心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作为首位作者出版有影响的著作1部以上。

第五层次:发展潜力大的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且作为首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核心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首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核心A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作为首位作者出版有影响的著作1部以上。

第六条其他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七条 实施住房货币化政策,引进人才应利用合理借贷购买商品房。

第八条学校对引进人才给予科研启动费、购房补贴。学校在引进人才报到工作、核实学位证书后落实待遇。

科研启动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由科研处负责;购房补贴由人事处负责。

科研启动费、购房补贴标准

补贴类型

购房补贴(万元)

科研启动费(万元)

第一层次人才

面议

面议

第二层次人才

面议

100

第三层次人才

50

40

第四层次人才

25

10

第五层次人才

10

5

第九条科研启动费、购房补贴按引进人才报到时确定的类别予以兑现,以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的变动而调整。

第十条第二至第五层次人员人事关系应转入我校,并全职工作。

因特殊原因人事关系暂时不能全部转入我校(但必须全职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也可聘用,其待遇由学校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层次专家如不能全职在校工作,应保证每年来校工作3个月以上,其待遇由学校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提供信息费50-80元/月。

第十三条在学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其出国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学校可协助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中小学、入托问题,入学(托)费用由引进人才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本校在职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的,不再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购房补贴、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专家除外)进校后由学校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校内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特殊岗位竞聘。

涉及到由学校推荐及确定的各类岗位津贴时,同时具备多个岗位条件的人员,可就高享受其中一种岗位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根据上级规定,新进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单位引进计划,对各单位上报的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及享受待遇进行审核、审批。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九条各院系成立由院领导及本单位水平较高的专家教授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引进计划,以及对拟引进人才的的初审、考察、评价等工作,提出是否聘用意见。公开招聘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9人。

第五章引进人才的程序

第二十条每年九月份,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及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合理制定引进人才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年度计划应重点引进对学科、学位点建设起主要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对各单位的进人计划进行审批,并通过山东省人事信息网和学校主页对外公布。各院系应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和引进条件,积极对外宣传、联系,将应聘人员的有关情况报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根据学校的安排,各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对其教学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进行全面考察,讨论研究并提出是否聘用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将拟聘用人员的考察意见及材料一并报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人事处对上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五条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人员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应聘人员提交材料:

1.《曲阜师范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人事处网页下载),学历、学位、职务聘任以及重要社会兼职的证书复印件。

2.论文及被检索引用和论著情况,并提供代表作3-5件。

3.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获奖证书复印件。

4.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情况(项目级别、名称、编号、经费、本人位次、完成情况等)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优秀人才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批准后,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学校、用人单位须与其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引进人才除完成应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外,须在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上多作贡献,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承担高层次的科研项目,荣获高级别的奖项。

第二十九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基本服务期为5年,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确定。未满服务期申请调离、出国逾期等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办理。

第三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解决。

第三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辞聘或解聘时,学校同时解聘因其引进所聘用的家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校字[2006]153号、校字〔2008〕69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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