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教师课题申报的积极性,规范各类限项课题的申报程序,提高课题申报的质量与效率,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及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研究项目,包括各类限项申报的科研、教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自由申报的项目不受此办法限制。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1.申报期限内主持承担同类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2.申报国家社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者,主持人近五年需有2篇及以上CSSCI文章,或一篇CSSCI文章、一本专著作为前期成果;
3.申请山东省社科规划、山东省软科学规划、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山东省研究生创新规划、山东省教学研究项目者,主持人须至少有1篇近五年首位发表的CSSCI论文,或一本专著作为前期成果;
4.其他限项申报的厅级课题,主持人近五年需有2篇省级期刊论文;
5.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有学术道德不良记录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三、评审程序
1.课题评审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2.评审实行回避制,课题申报者不得参与评审;
3.在充分酝酿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制、按得票多少决定限项申报者名单;
4.上年度已获推荐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但未通过审批者,次年可继续申报;连续两次推荐未成功获批者,第三年暂停推荐(限项数额多于申报数额时除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如限项申报,也参照此规定);
5.上年度已获推荐山东省社科规划、山东省软科学规划、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山东省研究生创新规划、山东省教学研究项目但未获成功审批者,次年申报暂停推荐(限项数额多于申报数额时除外);
6.各类限项申报的厅级、校级项目的评选优先考虑推荐副教授及以下教师,推荐方式按本办法执行。
四、各类限项申报的奖励项目的评审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科学学院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