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院整体教学与科研水平,促进高水平研究成果、高层次教学与研究项目的产生,促进学科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一、“年度优秀教学科研标兵”的奖励对象为高层次项目、论文、获奖、著作及教学成果、教学比赛的主要完成者,每年评选一次。
二、入选“年度优秀教学科研标兵”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首位发表A类论文2篇及以上者,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仅限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者,或发表1篇A类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者,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2部者(专著须经学术委员会认定)。
(二)当年度主持国家社科规划、国家自然科学规划、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人文社科有资项目者。
(三)首位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三等奖及以上者,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二等奖及以上者,首位出版国家规划教材者(需提供批准证明)。
(四)当年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的首位人员。
(五)当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六)当年度获得省级教学类比赛一等奖或学校教学比赛一等奖者。
三、“年度优秀教学科研标兵”的奖励
(一)授予“年度优秀教学科研标兵”荣誉证书,并在学院网站宣传;
(二)奖励每位“年度优秀教学科研标兵”获得者人民币1000元;
(三)“年度优秀教学科研标兵”获得者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优先当选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层次;
(四)经本人申请,“年度优秀教学科研标兵”获得者下年度可追加参与与专业紧密相关的国内(大陆地区)学术会议1次。
四、“年度优秀教学科研标兵”由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评选,我院在编教师均可申报,成果署名单位须为我校教育科学学院或教师教育学院。
五、本标准自2014年度开始执行。
教育科学学院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