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
1.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45周岁以下的副教授须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5年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文章(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单独撰写或主持撰写)。
4.必须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持厅级及以上课题。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承担的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须与所指导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在申请截止日,文科科研经费应不低于5000元,理工科科研经费应不低于10000元。
5.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能开设本专业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课程内容应能反映该学科的最新成果。
6.身体健康,能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二、审核遴选指导教师的办法
1.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本人需填写《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向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将通过人员名单、选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者进行核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确定拟任硕士生导师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2/3,方可取得导师资格。
4.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跨学科聘任,对因工作需要,教师又具备相应学科的学术水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教师填写申请表格,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5.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届任期4年,新任硕士生指导教师每2年遴选一次,届满到期的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必须重新申请,程序与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程序相同。但任期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有两人次获得省优秀硕士论文者,学校直接续聘。
三、导师职责
1.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言传身教。
2.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要了解并掌握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注重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关心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和人身财产安全。
3.在院(系、所)及各学科、专业的统一安排下,制定与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4.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论文研究。定期检查和指导研究生业务课程学习;安排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践;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选题,指导文献阅读,审定开题报告和实验设计,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进展并帮助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切实把好研究生培养质量关。
5.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并为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论文综述报告和科研进展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工作。
6.参加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对研究生做出客观、准确、公正、全面的评价,协助院(系、所)做好优秀研究生的推荐选拔和优秀硕士论文的推荐评选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四、导师工作的检查与评价
1.研究生导师实行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学校根据导师条件和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凡申请招生的导师,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在帐经费不少于2000元,其他学科科研经费在帐经费不少于4000元。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具备条件者,停止下一年招生资格。
2.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一般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一位导师一届可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最多不超过7名,新任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导师第一届招生不能超过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每届招生人数为1人。对于连续三年无招生资格或连续三年未指导研究生者,再上岗时需重新履行遴选程序。因一届硕士生的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年满57周岁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安排招生。
3.所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初次检查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导师,次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人,连续两年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查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导师,停止其招生资格。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成果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导师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同时不得参加下一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
4.学校每年六月份进行一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名额为导师总数的20%左右。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各培养单位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导师职责,在全面考核、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所指导研究生科研成果突出或考取本年度博士生的,优先评选为优秀指导教师。获得优秀指导教师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指导研究生受纪律处分,或因课程不及格而受处理,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论文评阅、答辩出现问题的,不能评为优秀指导教师。获得山东省优秀博士论文、优秀硕士论文、研究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奖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没有以上条件限制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5.对于指导的研究生获山东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山东省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的导师,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五、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曲阜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实施细则》(鲁学位字[1996]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与聘任的主要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非教授岗位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2.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学科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尤其应有利于我校重点学科的创建、巩固和发展。
4.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高度重视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5.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要着力优化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研究方向等结构,优先选聘符合基本条件的、45周岁以下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授。对在国内具有明显优势与特色的研究方向上取得重大成果者可不拘于量而重于质的审核。
6.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跨学科聘任,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人员的申请。但可根据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需要聘任国内外公认的高水平的专家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7.各博士学位授权点应根据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一个二级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一般不超过3人。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且已聘任三年以上,身体健康。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担负实际指导工作,每年能保证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指导博士生。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3.在申请的二级学科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重要的科研成果。近5年来,文科:出版过重大学术影响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获得过省级一等及以上科研奖励)且同时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下同);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获得过省级二等科研奖励)且同时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是CSSCI 3区以上论文);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是CSSCI 3区以上论文)。理科:在核心A期刊发表论文6篇(其中至少有4篇SCI论文并有1篇是SCI 3区及以上论文);在有重要影响的杂志上(SCI一区期刊)发表2及以上论文。取得被国内外广泛引用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成果,可不受论文总量的限制。
4.有丰富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国内具有明显的特色和突出优势。近5年来主持或完成满足下列要求的国家级有资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以上课题,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或以上课题;申请截止日在帐经费为文科不少于2万元,理科不少于4万。
5.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每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初次检测文字复制比均低于15%,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获得过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者优先。
6.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和硕士生课程。有协助其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的程序
1.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向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表》一式5份,同时需提交与上述基本条件相对应的成果、项目、获奖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凡符合者,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初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获半数以上(含半数)者,即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者进行核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组织聘请同行专家(一般由5人组成)对申请者进行评议,评议方式为现场评议或通讯评议。对初选通过者,专家组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要侧重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评议。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获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者,即为通过。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审核、初选、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者即为通过。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对校内已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如需转聘到其他学科,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对已在校外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实际指导过博士生的人员,如需选聘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经本人申请、学院与研究生处核查后,可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3.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届任期4年,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每2年遴选一次。无特殊原因,3年内没有招收博士研究生者,将自动丧失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其后若招收博士生,须重新申报导师资格。原博士生指导教师任期届满后一般需要重新申请,但任期内所指导博士研究生均按时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核心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获得过省级二等科研奖励),正主持教育部及以上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者(见指导教师基本条件中第4条关于在帐经费的规定),可直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任期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省优秀博士论文者,学校直接聘任为下一届博士生指导教师。
4.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连续两人次不能在4年内获得博士学位者,2年内不得招收新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导师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评议和审定其本人时采取回避原则。
五、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和聘任工作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曲阜师范大学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