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证硕士学位论文在评审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盲审是指送审学位论文中不出现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保密。
二、研究生处负责确定全校盲审名单,盲审比例一般为10-20%,可视具体情况扩大部分专业的盲审比例,盲审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和10月。各单位可建立不低于本办法的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对研究生处未抽检的学位论文进行盲审,未制定办法的单位,论文盲审依据此办法执行。
三、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盲审论文送审和盲审意见回收统计工作。
四、各单位在收到学位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一份签字齐全的原件,两份隐去与作者相关信息的盲审论文)后,应仔细检查其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盲审要求,并将论文送至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学校盲审的研究生三份全交,院所送审的只交原件)。
五、研究生处负责将隐去专家信息后的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和指导教师。
六、盲审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四档:A.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优秀,同意答辩(总分≥85分)、B.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70≤总分<85)、C.修改后重新送审(60≤总分<70)、D.不同意答辩(总分<60)。根据评阅意见确定如下三类结果:
1.通过盲审。评阅意见为2A,可直接参加答辩;
2.基本通过盲审。评阅意见1A以下、2B(含2B)以上,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3.未通过盲审。评阅意见有1份为C,其余B以上,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盲审;如有2C或1D及以下成绩,则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盲审。
七、学位申请人如对未通过盲审的专家评阅意见存在异议,且评阅意见有1份为A、1份为D,经指导教师和学科负责人同意后可向研究生处提出一次复审申请,复审后的结果作为学位申请人的最终评阅意见。
八、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