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方案
教师资格制度是世界各国推行的一项针对教师行业的职业准入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保障。2001年,我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在推动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师教育改革的深化,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日益暴露出教师资格标准不完善、准入“门槛”偏低、教师资格终身化、在职教师发展的激励功能不足等问题,这已不能充分发挥其重要的保障功能,也给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改革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势在必行。为此,特制定山东省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本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颁布)为法律依据,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指导,尊重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增强教师教育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实现教师教育一体化,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建设高素质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教、严格资质、统一要求、激励发展”的工作原则。
依法治教。严格遵照《教师法》规定,凡进入教育领域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是证明持有者已修完规定课程,经过专门的教育教学训练,具备合格教师资格的法律凭证。
严格资质。教育发展,教师为本。只有严格教师资质,才能把好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地位,彰显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全面提高国民素质。
统一要求。对拟申请教师资格者实施统一要求:统一修习课程、统一教育实践、统一考试、统一指定认证机构。
激励发展。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终身制,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注册制度,激励教师终身学习的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改革目标
本方案旨在构建既能把好教师“入口关”,又能激励在职教师终身学习积极性的教师资格制度。
在调研山东省17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外省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经验,完善教师资格标准,明确教师入职的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规范教师资格课程标准和教育实践要求,强化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注册制度以及改革现行师范类毕业生自然获得教师资格证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或标准
1.师德要求
拟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终身学习等方面(具体要求见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2.学历条件
根据《教师法》对取得教师资格相应学历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结合时代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教师资格类型对应的学历要求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当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修习课程
取得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到有资质的教师教育机构至少修完规定的教师教育类理论必修课程和一定比例的选修课程,并考核合格。
(1)“有资质的教师教育机构”指国家认定的有资质的教师教育机构(主要指国内师范院校或具有培养教师职能的综合型大学)。
(2)申请者必须修完规定的教师教育类理论必修课程和一定比例的选修课程,并考核合格(具体规定见《山东省教师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0—2020年)》附件4:山东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方案)。
(3)修习途径。在校师范生按所在院校安排修完上述理论必修课程;在校非师范生可以向学校申请选修上述理论必修课程;社会人员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面向社会人员的教师教育机构提出申请,并到该机构修完上述理论必修课程。
(4)课程考核。课程考核以学校教务部门登录的成绩和记录为依据。
4.教育实践
取得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到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一定时间的教育实践(主要包括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并考核合格。
(1)教育实践的时间。申请小学和幼儿教师资格者,至少进行4周教育见习,12周教育实习,共计16周;申请中学教师资格者,至少进行2周教育见习,10周教育实习,共计12周。
(2)教育实践的组织和考核。教育实践由教师培养机构(高校)、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共同组织、实施和考核。成立由三方人员构成的教育实习领导小组,负责教育实践的组织实施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建立教育实习“双导师”制,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联系实习生开展教育实践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考核由高校指导教师、中小学校、幼儿园指导教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教研人员共同对实习生的试讲以及实习教案、实习报告、实习录像(不少于2课时的课堂教学和1次主题班会)等材料进行等级评定。也可以通过建立联接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和省级教师教育基地的教育实习网络平台,将实习生的教育实习录像和实习材料提交到网络平台上,对实习生的教育实习进行网上评价。
(3)教育实践的申请。学习者可以在修完教师教育类课程之后(或修习期间),向高校申请参加教育实践。
5.教师资格考试
取得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
6.教育教学能力
取得教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主要包括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以及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等。
(1)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申请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放到实习生教育实践阶段进行,由省教育厅委托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资质的、具有高水平办学特色的高校,联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中学、小学、幼儿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目前的教师资格考试过于简单,难以考察出教师应具备的素质,这必然损及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的初衷,降低了教师资格考试的意义和功能。因此,应该增加考试内容及其难度,提高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加考试的效度和信度,提高教师资格考试的公信力。
1.考试科目和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师素质综合三门。考试内容主要根据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各学段的教师教育类理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确定。幼儿园类包括:教育学基础、心理学基础、教师素质综合(包括幼儿园阶段教师教育类理论必修课程和一定比例的选修课程);小学类包括:教育学基础、心理学基础、教师素质综合(包括小学阶段教师教育类理论必修课程和一定比例的选修课程);中学类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师素质综合(包括中学阶段教师教育类理论必修课程和一定比例的选修课程)。
2.考试组织机构
教师资格考试由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进行。
3.考试命题
逐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试题库和命题专家库的建设;研制配套的教师资格考试大纲。
(三)规范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和机构
鉴于教师教育改革的日益深化,时代对当今及未来教师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着眼未来教师发展的需要,完善和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定职能,建立健全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专业性教师资格认定组织或机构。鼓励高校在学科教育等方面办出特色,承担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考核与认证工作。
(四)实施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注册制度
1.在职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注册
在职教师资格的定期认证注册,结合教育部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五年一个周期,实施教师资格每五年认证注册一次,认证合格者继续聘任,不合格者缓聘,待认证合格后再聘任。
在职教师资格定期认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师年度业绩考核(德、勤、能、绩)合格;二是教师年度继续教育考核合格,主要参照教育部规定的五年内需完成的继续教育课时量的要求进行。上述两方面的考核主要由教师所在单位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2.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未进入教育领域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在其未进入教育领域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暂不实行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制度;待其进入教育领域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再按上述在职教师的规定进行教师资格的再认和注册。该类人员的教师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需要重新认定。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法律手段;是吸纳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形成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渠道;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教师资格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管理,完善运行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教师教育队伍的竞争与激励、人才流动、考核评价等运行机制;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择优上岗,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发挥其创造性,逐渐形成一套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教师资格制度运行机制。
(三)健全配套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同时,要逐步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执行监督机构,保障教师资格制度的落实。
附后:1.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保障体系的初步形成过程
2.我国现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或标准
3.我国目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4.省内调研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
附录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保障体系的初步形成过程
1.1993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中第三章“资格和任用”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
3.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教委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教师法》实施前在岗的教师,开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1997年底,过渡工作结束;
4.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5.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6.为了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2001年教育部在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培训学院设立了“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
7.各省也制定了本省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如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
概括来说,我国自1996年开始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历经过渡认定、试点认定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
附录二:我国现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或标准
1.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如《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各地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立小组,通过面试、试讲,对申请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附录三:我国目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还应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录四:省内调研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
1.关于教师最低学历要求
目前,各地市对教师学历要求基本一致。学前和小学要求专科学历;初中和高中要求达到本科学历;高中逐渐向研究生学历过渡。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些较发达地市,市属中小学均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其他要求最低是本科学历。全省总的情况是学历要求不断提高。
2.关于师范生毕业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通过省内调研,大致有如下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师范类毕业生应该直接获取教师资格证书。原因是师范毕业生是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教育机构培养出来的,是经过了系统的教师教育学习和考核的,完全有资格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是,还需要师范院校严格培养过程和严格考核程序,增加实际教育教学技能的测试。二是认为师范毕业生直接获取教师资格证书不合适。原因是当前师范生面对各种压力,把精力放在考研、考公务员以及找工作上,而没有把心思放在为当教师做好准备上,尤其是最后一年的教育实习流于形式,因此,师范生不能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而应该接受不仅是理论考试,同时接受严格的教育实习(半年或一年),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中小学组多持这种观点)。
3.关于获取教师资格证书的过程
对此,调研情况基本一致:要获取教师资格,必须有教师教育的学习经历,通过严格的教育实习,同时要对其实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
4.关于教师资格定期审核
主导意见是: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定期对教师资格进行审核注册,其审核与教师年度考核、继续教育挂钩;审核期限应5年一个周期,也有人建议10年一个周期,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教师工作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审核期限不宜太短。
同时,要区别对待在职教师和非在职人员,在职教师可以适当放宽审核时间,要严格非在职人员的教师资格定期审核。非在职人员3—5年后对教育教学会逐渐陌生,应3—5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要简便快捷,或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或者进行答辩和讲课评课的检测。
5.关于教师资格考试
普遍认为当前的教师资格考试太过简单,难以考察出当教师的素质,应该实施全国统一考试,提高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加考试的效度和信度。
6.关于师德、人格和心理健康
调查过程中,普遍提出要重视对申请者道德、人格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考察,加大考察力度和考察范围,如犯罪记录、暴力倾向和健康心理因素等,从源头上减少不合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