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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委员会条例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14-06-17】

教育科学学院

教学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教育科学学院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教学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教学指导组织,它以提高全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目标,开展研讨和咨询工作,同时对教学工作的某些问题做出决策。

二、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任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的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领导、系主任和部分教学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教学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根据需要和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四、教学委员会形成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同时必须有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教学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审议教学方面的改革方案;参与修改和制定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并监督实施;

2.定期了解全院各专业的教学工作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3.全面了解每个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参与讨论教师履职考核的鉴定和评语;

4.指导各系、教研室组织好教师开课试讲工作,提出意见;

5.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课程,在调查研究之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对本院的各门课程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课程评估;

7.参与讨论本院师资培养工作计划、方案和施行、执行中的问题;

8.推荐校级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的申报;

9.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

10.推荐校级教学示范岗、教学带头人、教学青年拔尖人才候选人;

11.审议专业设置及其调整;

12.研究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