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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文件
曲师大校字〔2012〕127号
各院、所、中心,各部门、各单位:
《曲阜师范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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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确立教师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师特别是教授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学术活动规范化、民主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组建,是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新型高校内部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倡导科学、奉献、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建设、繁荣科学研究,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高水平有特色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教授数量不足7人的,由副教授补充;教授人数较多的,须在教授中遴选产生。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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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学科带头人担任。院长应为教授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秘书)兼任教授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负责教授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学术道德优良。
(二)具有教授职务或受聘于青年教授岗、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博士生导师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具有副教授职务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在相关学术界有较大影响,为公认的学术带头人,有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荣誉称号或“1361”人才工程在岗人员优先选聘。
(四)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自愿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五)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在学院(学科)范围内自荐或推荐委员候选人,学校相关部门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学科归属,可自荐或参与学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推荐。
(二)学院根据教授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充分考虑候选人的学科结构,按照学院教授委员会设定人数1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召开学院全体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所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赞成票多者优先;当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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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票多的候选人当选。符合当选条件的人员中副处级以上干部人数小于或等于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全部当选;多于三分之一的,按得票多少前三分之一当选,其他人员依次递补。选举结果公示三天。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选举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认,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院的教学、科研组织形式;
(三)审议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
(四)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方案;
(五)审议学院对外合作交流人选,并做出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六)为学校、学院发展献言献策;
(七)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的学术类重要事项。
在审议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咨询、评价、审议及决策意见。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在教授委员会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享受学院每学年50个课时的岗位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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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规章及学校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以例会制为主,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以上(含五分之二)的成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并将会议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党政负责人。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按议题进行。教授委员会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主任委员协商后提出。
教授委员会的议题和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送达各委员。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决定重大事项,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其它议题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
教授委员会议决事项,必要时也可实行书面票决。书面票决一般实行实名制;凡涉及授予学位、职称晋升、重大荣誉称号等个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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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用无记名投票。
实行书面票决制时,不得进行预投票、补充投票;也不得就某项议题重复投票;教授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提出的咨询建议和形成的评价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报同级党政联席会议。
教授委员会讨论议题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主任委员应将分歧意见加注赞成或反对人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时,教授委员会委员要继续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待有成熟的意见后,再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的事项,学院主要负责人如有异议,可提请教授委员会重议一次。教授委员会接到学院主要负责人提请重议的要求后,应当在一周内召开教授委员会,讨论提请重议的事项。
第五章 委员守则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应做好会前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保守秘密。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本人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主动回避,或由主任委员告知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教授退休年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离岗,其教授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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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自动终止。遇有委员缺额,按本章程第七条产生;增补的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届教授委员会同时届满。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年度考核中须达到合格以上,否则,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时,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经常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纪、学术不端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由主任委员提议并经教授委员会决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本学院教授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印发
核稿:刘永 打印:王 凤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