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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实施意见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14-04-17】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研究生教育与教学的管理制度,明确教育职责,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组织与管理机构

1.研究生教学管理机构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措施的厘定、完善、实施、检查。

2.分管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负有经常性的领导与管理责任,确保上级和学院的有关政策得以实施。

3.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学院研究生教学与教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研究生教学计划的修订、课程安排与管理、论文开题与答辩、中期检查、教学实习、教学评估、征求意见等的组织、协调、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 课程安排与实施

1.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设课程,由教学秘书严格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在每学期末统一安排,并报分管副院长审定。

2.课程表一经排定一般不再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者应报教学秘书、分管副院长同意。

3. 各专业的授课教师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任何个人无权随意转让授课权;授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旷课,不允许随意找他人代课或集中授课。

4.研究生授课提倡讲授与讨论、阅读与指导、作业与论文、课上讲解与课下答疑等方式的统一,但禁止以阅读课、作业课、活动课代替课堂讲授。

5.研究生教学应体现本专业的学术性、研究性、专题性。

6.授课教师须在课程结束前一周拟出规范、严谨的试题,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认真批阅后的试卷及成绩交教学秘书,以便及时整理归档。

7.教师批阅试卷需严肃认真、准确规范,反对因门户之见、违背师德底线的厚此薄彼。

三、 论文指导与管理

1.每一位指导教师均有参与研究生论文开题、答辩的义务,凡无故缺席者,取消当年度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及申报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酌情削减下一年度指导研究生的数量。

2.指导教师应严格指导学生拟定规范、完整、严谨的开题报告,重复性、资料性、综述性、汇总性等急就应付的开题报告,无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的开题报告,明显缺乏研究价值或涉嫌抄袭的开题报告,均不予通过,待修改完善并再次开题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3.研究生学业学习的中期检查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标准和程序进行,指导教师应定期检查、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与论文进展,严格审查其学习状况并如实作出评定。

4.指导教师须秉奉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并督促其认真修改,按时提交。

5.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之学术道德的最终审核者,凡不能通过学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者,按学校规定将不予参加送审、答辩,相关学生须延期毕业一年,同时取消相关导师的评优资格;指导的研究生连续2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暂缓招生一年。

四、 指导教师的其他职责与义务

1.指导教师有对学生考博、职考、公考、就业、科研、实习、社会实践、安全离校等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推荐、监督的义务。

2.指导教师有权对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3.指导教师有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的职责。

4.指导教师需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导师任期考核与遴选工作。

五、 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心理、学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按本意见执行。

六、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师教育学院

2013年10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