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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14-06-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实现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教师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专家型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进一步壮大,城乡中小学协调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中小学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要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行聘期管理,促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引导广大教师竞聘农村中小学相关岗位。优化学校内部人员配置,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精简学校管理和服务人员,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业绩达不到要求的兼职人员不得评审教师职称和聘用到教师岗位,引导和鼓励有能力的学校管理人员不脱离教学一线。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完善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称,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业绩、能力、一线经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支持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

四、实行绩效工资倾斜政策。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引导和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市、县(市、区)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适当倾斜。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五、进一步加强县域内教师交流。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1号)规定,建立完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学校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或实行城乡学校间教师定期轮岗支教。在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的教师,一般应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支教活动。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时间每次不应少于1学年。所有农村中小学新履职教师,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城乡教师轮岗支教活动。

六、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探索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实行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其参加脱岗培训;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组织安排转岗工作;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大力加强教师转学科培训。各市、县(市、区)要结合中小学课程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对于急需紧缺学科的教师,可根据课程设置需要,有计划地从现有教师队伍中选拔一批素质较高、相对年轻并具有一定学科基础的教师进行转学科培训。转学科培训分级进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八、合理配置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4号)要求,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师补充机制,确保教师足额配备。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师编制。严禁聘用代课教师,个别确需聘用代课教师弥补临时性岗位空缺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聘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知识老化、难以胜任教学岗位的问题,各市、县(市、区)可在现有编制标准核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部分教师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各市核增的教师机动编制需报省编办、省教育厅备案。教师机动编制实行教师多退少进的办法,通过自然减员5年内逐步冲销。

九、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市要将落实情况于2013年8月底前分别报省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