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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曲师大校字[2013]144号 关于印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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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师大校字〔 曲师大校字〔 曲师大校字〔 2013201320132013〕144144144号

各学院,部门、单位: 各学院,部门、单位: 各学院,部门、单位: 各学院,部门、单位: 各学院,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 经研究,现将 经研究,现将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2013 年 10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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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教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强化教学督导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全校各本科专业教学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咨询的专门机构,是学校领导决策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长直接领导,向分管校长、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提出报告或建议,督促上级教育政策与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办公室为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联系单位,为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协助其实施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实行两级督导体制,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督导分委员会并报学校备案:

(一)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聘任实行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相结合的原则,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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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单位推荐,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并聘任。

(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直接领导,2~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组长,参照本条例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主要聘任符合条件的我校退休教师、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在岗教师。

第七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校事务,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

(二)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四)有高级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指导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

(一)由教学单位推荐或学校选择对象进行考察,在本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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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聘任。

(二)教学督导每届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延聘的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因健康等特殊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督教、督学、督管”的范围开展督导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按照现代教育理念,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或社会关注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改革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学生学习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三)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等具体教学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四)监督检查日常教学状况,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与行为,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管理人员与学生等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对相关部处在服务教学、保障教学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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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每位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1节(次),或按照工作计划制定听课方案听课,记录听课过程,给出评价与得分,并进行听课意见反馈。

(七)督查考试工作,巡视考场,抽查试卷。在期中期末考试后一两周内抽查试卷,检查阅卷质量,监督成绩管理。抽查每单位3~5门课程,每门课不少于10份试卷,抽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学督导的待遇:

(一)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给予督导相应的工作津贴。学校督导工作津贴由教务处造册,财务处发放。

(二)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督导工作津贴,由各聘任单位经费列支。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各项工作,并代表学校为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学校和教务处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工作,校教学督导成员分工负责联系相关的教学单位,并与教学单位教学督导沟通联系。

第十三条 保持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各自独立运行,同时两级督导组织应进行工作联系,互通情报,交流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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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全校师生,必须尊重教学督导的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监督、检查的情况,由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成员,随时与分管校长、各教学单位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布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条例同时废止。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 年 10 月 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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