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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规程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14-06-17】

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2014年修订)

为使学院教学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曲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一、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二条 热爱教育事业,以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为已任,对本职工作高度负责,竭尽全力的工作。

第三条 热爱学生,关心学生,诲人不倦,循循善诱;敢于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条 重视自身文化知识修养,积极主动、坚持不懈地进行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五条 积极参加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工作,承担相应义务。

二、任课资格

第六条 任课教师的资格要求:

1、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能结构;具备教学组织管理能力,自我调控能力;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2、青年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3、没有从事过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新教师,学院为其指派一名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教学导师。新教师应跟随导师从事半年以上的助教工作。教学导师在半年内负责对新教师进行教师业务、教学技能等方面的指导、培养工作。

第七条 教师开新课的条件

1、提出较详细的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实施方案,经系教研室审定,符合专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包括所用教材、参考书等)。

2、对新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作过系统的学习,并积累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经系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三、教学准备

第八条 教师授课前应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工作的标准,在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更。如需变动,须经系主任审核批准。 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定教材,也可自编教材,但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九条 教师要了解所授课程的特点及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要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先修课、后续课的基本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后续课的衔接,防止重复和断层。

第十条 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精读、分析教材,大量阅读参考资料,发掘教材内涵,在教学中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授课前写好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章节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教学环节,指定预习、复习内容。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内容编制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教授时间。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

第十二条 凡一门课同时有几位教师上课者,要坚持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四、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任课教师应全面把握课程讲授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意采用启发式、提问式、讨论式或案例教学法,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教具、图表、投影、录音录像、多媒体辅助教学、计算机网络辅助教学等)开展相关的教学活动。既要重视知识传授,又要加强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服装整洁、仪态端庄大方、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中文授课应用普通话。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

第十五条 鼓励教师大胆开展教学方式方法创新,主动运用案例教学、探究式教学、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等新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征求学生的意见,力求教、学双方互相沟通,协调一致,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结合课程的教学内容,引导、鼓励学生提出各自的看法和意见,特别是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于错误的观点,教师既要明确指出,予以纠正,又要充分说理,以理服人。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对听课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要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维护好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五、作业指导

第十九条 为帮助学生消化理解课堂教学内容,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算、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当的作业。

第二十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向学生反馈。对不交、延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平时完成的作业,应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通知后仍不补交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六、学生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内容,评定学生的成绩,检查教学教果。考核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要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难易要适度,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有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无试卷库的课程,考试时应拟制A、B两套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要大致相同。相同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二十四条 复习迎考期间,教师应当为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答疑,但不能划范围、圈重点,更不能暗示或泄露考题,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评分时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使评分结果有较高的可信度。

七、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以下统称实习)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完成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主动同实习单位按实习考核办法认真做好学生的成绩评定等工作。

八、指导毕业论文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选题应经过教研室的充分讨论,确保题目的范围和深度符合学生在校已学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的实际情况。教研室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科研目的、方法及参阅文献、拟定论文提纲等均应予以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初稿后,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第三十二条 在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学生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指导毕业论文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批阅论文,并组织学生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各专业要按学科性质成立答辩小组,也可邀请科研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时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关键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九、参与指导和学院活动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本科生的“导师制”,每个教师都必须担任本科生导师,每学期辅导学生的次数不得少于五次,每次不少于两学时。

第三十五条 所有任课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系、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教研活动,包括学科专业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教学团队、教学研讨会等。

十、教学纪律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照已排定的课表上课。未经批准,任何教师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

第三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教师不得私自离开正在上课的课堂或实验室、实训场所。严禁在教室、实验室内吸烟。

第三十八条 教师因病、因事而不能按时上课,应严格执行学院的请假制度,无故缺课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教师因请假而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教师因故要求停、调课,必须由教师本人到学院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经过批准的停、调课,由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十一、教学工作考核

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考核要着眼实际的教学工作及活动,考核教师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着重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每学年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师还应关心学院发展,对院系教学和管理等提出一些有效的改革建议。

第四十二条 考核教师的工作,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要归档,并作为职称提升、奖(酬)金发放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考核的方法有:个人总结、领导评教、教师评教、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等。

第四十三条 为了督促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每学期应对任课教师酌情抽样听课。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两次,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四次,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六次。听课必须做好听课记录,作为管理人员考评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所有任课教师都要加入一个教学团队,每学年至少参加五次学院、系、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教研活动。

十一、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曲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经曲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学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