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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和工作条例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14-04-15】

为适应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管理,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条件

(一)校内教师申请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需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政治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熟悉专业学位的性质和培养目标,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45周岁以下的副教授须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3.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技术成就。近五年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成就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校规定的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其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抵核心论文1篇:

①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项(署名第一位);

②作为主教练(助理教练)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1(2)次;

③作为主教练(助理教练)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六名1(2)次;

④作为主教练(助理教练)在省级全民运动会比赛获得前两名2(4)次;

⑤作为主教练(助理教练)在省级大学生比赛中获第一名2(4)次;

⑥本人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艺术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2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

⑦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1场,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1部;

⑧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性展览,或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署名第一位);

(3)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和译著(单独撰写或主持撰写);

(4)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教学和科研奖励(国家级奖项和省部级一等奖按等级内额定人数计,省部级二等奖前3位,省部级三等奖前2位);

(6)与体育、艺术相关专业学位之外的其它专业学位,本人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至少获得2项科学、技术及其它技能比赛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所指导的学生署名第一位)。

(7)未包含的其它应用学科仿照以上各条认定。

4.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二)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择优选聘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目的是充分利用校外优质资源,构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师型”的导师队伍。校外人员申请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需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选聘的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多年从事相应专业学位领域的教学、研究、服务、管理等工作和相关活动,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够为本专业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业务实践提供条件。

2.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应重点突出实践水平和业务成绩,可适当放宽对学术成果的要求,遴选程序参照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条件要求进行。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审核遴选

1.凡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人员,本人需填写《曲阜师范大学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向申请专业所属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科研成果和技术成就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各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将通过人员名单、选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者进行核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确定拟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的2/3,方可取得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

4.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每届任期四年,新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每两年遴选一次,届满到期的原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必须重新申请,程序与新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申请程序相同。但任期内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两人次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奖励者(署名第一位),或有两人次获得省优秀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者,学校直接续聘。

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职责

1.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和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言传身教。

2.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要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爱国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要了解并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注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关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全面成长。

3.在校专业学位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制定与修订本专业学位和本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承担各专业学位入学考试有关试题的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4.按照本专业学位和本专业领域的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业务实践。定期检查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选题,指导文献阅读,审定开题报告和实验设计,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研究进展并帮助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切实把好专业学位培养的质量关。

5.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专题讲座。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研究进展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工作。

6.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做出客观、准确、公正、全面的评价。

四、其它要求

1.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实行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学校将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条件和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对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进行资格复查,复查时按认定程序执行。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具备条件者,将停止其下一年招生资格。

2.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一般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指导一个专业学位领域的研究生,最多可申请两个相关专业学位领域的导师,一届可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总数最多不超过5名,其中新任导师第一届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总数不超过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每届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总数不超过2人。

3.适当控制学术学位导师兼任专业学位导师的数量,逐步提高校内专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比例,逐步提高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比例,积极构建专业化“双师型”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队伍。

4.对于连续三年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或连续三年未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校将取消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再上岗时需重新履行遴选程序。由于一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周期一般为两年至四年时间,所以对已满58周岁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安排招生。

5.所指导的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初次检测复制比超过50%的导师,次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人;连续两年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复制比超过50%的导师,停止其招生资格。

6.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科技成果、艺术作品及比赛成绩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及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同时不得参加下一届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

7.学校每年六月份进行一次优秀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评选,名额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总数的15%左右。优秀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由各培养单位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导师职责,在全面考核、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组织推选。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科技成果、艺术作品及比赛成绩突出的,优先评选为优秀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获得优秀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受纪律处分,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不符合要求,或在论文评阅、答辩出现问题,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不能评为优秀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获省级及以上优秀专业学位论文或科技创新成果奖的指导教师,在没有以上条件限制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优秀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五、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曲阜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12年10月17日